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9號聲請人 顧儒倫 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鑑定時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二、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及「全部」兄弟姊妹,同意本件「監護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
三、本件聲請原因。
四、如本件鑑定結果應為監護宣告,是否改為監護宣告聲請?如是,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為何?並請提出:
㈠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願任同意書;㈡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及「全部」兄弟姊妹,同意本件「監護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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