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1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慕宣國際有限公司、李明㦤、 何松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利息之利率、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附表。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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