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53號原告 呂榮治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被告 凃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53號原告 呂榮治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被告 凃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