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4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馬偕 醫護管理│彰化商業銀行│102年7月22日│5,952元│00000000││││專科學校│中山北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