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57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告 王柯隆
楊 王阿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已由經理人 張振芳 變更為經理人黃俊智,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1頁至第405頁)。原告具狀聲明由黃俊智承受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399頁),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除被告王秀桃及王忠賢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代位人 張揚芬 因向其申請使用信用卡而負有債務,經多次催繳仍拒絕清償;茲因張揚芬繼承而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維持公同共有狀態,有礙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張揚芬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被代位人張揚芬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王柯隆、王清田、王秋勲、王秋玉、王忠賢、 楊王阿嬌 均表示無意見而未為答辯聲明。被告王秀桃亦未為答辯聲明,僅稱:只要不賣其持分,就沒意見等語。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具狀表示意見。
三、法院的判斷
㈠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民法第1164條規定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依民法第829條及第830條規定,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旨趣相左,並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復有明定。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然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就整個遺產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公同共有關係,而非在消滅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要旨)。若債權人僅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部分遺產,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原告因張揚芬與被告維持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狀態,難以實現其對張揚芬所有債權之事實,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復有本院110年8月3日南院武110司執如字第69926號執行命令影本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1第107頁至第109頁),應堪認定。張揚芬與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及臺南市○○區○○里0鄰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15日東南地所登字第1100105657號函暨附件(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繼承系統表等)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0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167頁至第183頁、第207頁至第208頁、第453頁至第523頁),同堪認定。
㈢原告經本院闡明後雖稱:「土地上建物核定的價值只有9900元,再轉繼承人 王文清 、 王文忠 繼承時也沒有這筆房屋,所以不在本件分割範圍內」(見本院卷2第12頁)等語,惟系爭房屋屬遺產中個別財產,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207頁至第208頁),核與被告王忠賢陳稱:「有一祖厝在土地上,現在由我們使用中。(是否就是臺南市○○區○○里0號)是 王睦 留下來的房子」(見本院卷2第12頁)等語相符,應堪認定。系爭房屋是否屬於遺產與其價值多少無關,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僅有新臺幣9,900元,仍屬遺產。茲原告未就全部遺產即如附表所示遺產與系爭房屋請求分割,僅就如附表所示遺產請求分割(見本院卷2第81頁),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不符,自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張揚芬請求如附表所示遺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
遺產
1.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2.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3.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4.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5.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6.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7.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8.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9.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0.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共有人
編號10所示遺產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1至編號9所示遺產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王柯隆
50分之1
300分之1
王秋蓉
50分之1
300分之1
王清田
50分之1
300分之1
王秋勲
50分之1
300分之1
王秋玉
50分之1
300分之1
王秀桃
30分之1
180分之1
王忠祥
30分之1
180分之1
王忠賢
30分之1
180分之1
王秋雯
30分之1
180分之1
張揚慧
30分之1
180分之1
張揚寶
30分之1
180分之1
張揚芬
30分之1
180分之1
張揚麟
30分之1
180分之1
楊王阿嬌
15分之2
4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