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二0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12月17日以96年度易緝字第20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因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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