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辜偉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辜偉郎因賭博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辜偉郎因賭博等5罪,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辜偉郎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受罰金新臺幣6萬元之宣告,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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