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07號聲請人 楊聰明 訴訟代理人 鍾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ED0000000-0│1│1000│├──┼──────────┼───────┼───┼──┤│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MX0000000-0│1│326│├──┼──────────┼───────┼───┼──┤│00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EX0000000-0│1│375│├──┼──────────┼───────┼───┼──┤│00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MX0000000-0│1│180│├──┼──────────┼───────┼───┼──┤│005│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FX0000000-0│1│198│├──┼──────────┼───────┼───┼──┤│006│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MX0000000-0│1│800│├──┼──────────┼───────┼───┼──┤│007│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EX0000000-0│1│201│├──┼──────────┼───────┼───┼──┤│008│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FX0000000-0│1│24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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