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洪瑞民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較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洪瑞民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依受刑人於103年10月16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書狀,雖其陳述內容並未敘明刑法第50條第2項之條文依據,然依內容文義觀之,當事人之真義確係欲聲請就其所犯各罪合併定刑無誤,有該書狀之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4至55頁)。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1日│101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00號│第19700號│第1970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第4978號(編號1-18定│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為2年2月)│2月)│2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00號│第19700號│第1970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第4978號(編號1-18定│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為2年2月)│2月)│2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700號│19700號│1970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第4978號(編號1-18定│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為2年2月)│2月)│2月)││││││└────────┴──────────┴───────────┴───────────┘附表: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3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700號│19700號│1970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第4978號(編號1-18定│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為2年2月)│2月)│2月)││││││└────────┴──────────┴───────────┴───────────┘附表:
┌────────┬──────────┬───────────┬───────────┐│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9日│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700號│19700號│1970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第4978號(編號1-18定│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為2年2月)│2月)│2月)││││││└────────┴──────────┴───────────┴───────────┘附表:
┌────────┬──────────┬───────────┬───────────┐│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3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700號│19700號│1970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第4978號(編號1-18定│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978號(編號1-18定為2年│││為2年2月)│2月)│2月)││││││└────────┴──────────┴───────────┴───────────┘附表:
┌────────┬──────────┬───────────┬───────────┐│編號│19│││├────────┼──────────┼───────────┼───────────┤│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0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9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