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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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移轉股份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劉景泰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黃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 李慕慈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上訴人 王俊欽 之遺產管理人 李育任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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