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六號
原告威帝歐文化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邱麗煌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購買原告「國中一年級教學光碟」五套及光碟機一台,價款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被告先付定金一千元,並簽訂延期付款書,約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支付四千元,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及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日止,每月三十日各支付二千五百元。被告僅支付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三期款項,所餘八十九年二月三十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日止四期款項合計一萬元未依約支付,經多次聯絡,至今依然未付,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延期付款書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