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七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七號、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國道三號公路九十八公里南下路段,查獲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八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五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