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六號
原告威帝歐文化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佰零貳元,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折合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其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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