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昌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紘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錫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112年3月15日117,421元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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