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20號自訴人 周怡潔 自訴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
蔡崧翰 律師 姜禮增 律師被告 洪瑞蛉
吳孟璁 黃以節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葉芷彤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本院於106年1月19日所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事實」欄應更正為「理由」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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