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59號原告 高松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紅錦 (PHANTHIHONGGAM)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本院相關訴訟文書無法送達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越南譯文,該裁定於同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