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花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花豪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4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