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振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振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4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1年6月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