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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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七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目前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九六00一九00二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