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收受贓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丙○○係拾獲被害
人乙○○被竊之行動電話,被害人之行動電話非自己遺失,
被告 蕭世瑜 拾獲後侵占入己,係侵占離本人所持之物,公訴
人認侵占遺失物,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
條、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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