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07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緝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曾於
91年間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5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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