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07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緝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曾於
91年間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5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