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侯進福 法定代理人 侯坤奇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宏榮 被告 楊俊杰
張世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醫偵字第32號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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