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侯進福 法定代理人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侯坤奇
陳宏義 律師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被告 楊俊杰
張世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醫偵字第32號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業務傷害等案件,現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09年度醫偵字第32號),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該案偵查期間調卷困難,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徵詢兩造同意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