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護理人員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80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意玟上列被告因護理人員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素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