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陳媞瀅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被告 莊為能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沙簡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