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陳媞瀅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被告 莊為能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沙簡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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