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05號聲請人 高秋妃 代理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086│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087│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088│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