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9號原告 王敦正
劉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振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