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8號被告 郭孟武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簡瑋蔆 指定辯護人 黃文德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孟武、簡瑋蔆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孟武、簡瑋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郭孟武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被告簡瑋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均罪嫌重大,且渠等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101年5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於101年8月8日即將屆滿,被告郭孟武、簡瑋蔆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且本件雖於101年7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8月8日宣判,然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為確保被告二人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郭孟武、簡瑋蔆及其等之辯護人雖均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依上述理由被告二人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無理由,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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