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98年4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2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3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98年4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42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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