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94年6月1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本院92年度訴緝字第133號);8月(本院94年度易緝字第105號)、5月(本院92年度簡字第4027號)確定,以上三罪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94年6月15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6年9月15日(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9月21日),此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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