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97號

原告 吳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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