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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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33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子承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強力磁鐵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子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凌晨4時35分許,在彰化縣○○市○○街○○○○號前,為警見楊子承騎乘其所有而懸掛附表編號1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機車(原車牌000-000號)加以攔查,並當場扣得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強力磁鐵1個、自該機車腳踏墊上及機車置物箱查獲藍芽喇叭共5盒(其中2盒非本案所竊取,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楊子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 宋益中張嘉麟 於警詢之證述及告訴人 楊哲東 、黃 柏睿 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扣案之強力磁鐵1個及卷附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及查獲贓物照片、張嘉麟、楊哲東、 黃柏睿 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子承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地,竊取楊哲東、黃柏睿之藍芽喇叭各1盒,時間緊接,地點相同,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而視為實質一罪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尚有所誤會,此部分應予更正。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所示加重竊盜犯行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竊盜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竟竊取他人所有物品,造成他人財物損失,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所竊取之財物均已發還被害人,暨被告自陳係高中畢業學歷,工作是營造工人之智識、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附表編號2、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持以供犯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行所用之鐵製開口型扳手1支,並未扣案,且價值不高,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附表編號2、3所示之竊盜犯行所用之強力磁鐵1個,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車號000-000號機車車牌0面,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藍芽喇叭3盒,均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在卷可稽,足認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行竊方式│竊得之物品│主文││號│││││││├─┼─────┼────────┼────┼───────────────┼─────────┼───────────┤│一│107年6月│臺中市西屯區科學│宋益中│楊子承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車牌號碼000-000號│楊子承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初某日下午│園區1號水崛公園│張嘉麟│2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列地點,│車牌0個(已發還予│,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5-6時許│內││見宋益中所有借給張嘉麟所使用之│張嘉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折算壹日。││││││未有人騎乘,認有機可乘,竟以自││││││││備攜帶之開口型板手1支,將車牌││││││││號碼GYF-597號車牌0個拆下,進││││││││而懸掛在其所有上開機車,用以行││││││││竊娃娃機內物品時之用,以逃避追││││││││緝。│││├─┼─────┼────────┼────┼───────────────┼─────────┼───────────┤│二│107年6月│彰化縣彰化市大埔│楊哲東│楊子承騎乘其所有上開機車懸掛車│藍芽喇叭2盒,已發│楊子承犯竊盜罪,處拘役│││19日凌晨4│路384號│黃柏睿│牌號碼GYF-597號行經左列地點見│還予楊哲東、黃柏睿│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時許│││楊哲東、黃柏睿擺放之選物販賣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俗稱夾娃娃機)內放置含有金屬││││││││成分之商品,認為有機可乘,竟以││││││││其攜帶之強力磁鐵1個,將帶有金││││││││屬成分之藍芽喇叭吸至洞口掉落後││││││││取物之方式,接續竊取楊哲東、黃││││││││柏睿所有之藍芽喇叭各1盒。│││├─┼─────┼────────┼────┼───────────────┼─────────┼───────────┤│三│107年6月│彰化縣彰化市中山│黃柏睿│楊子承騎乘其所有上開機車懸掛車│藍芽喇叭1盒,已發│楊子承犯竊盜罪,處拘役│││19日凌晨4│路2段417號││牌號碼GYF-597號行經左列地點見│還予黃柏睿。│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時30分│││黃柏睿擺放之選物販賣機(俗稱夾││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娃娃機)內放置含有金屬成分之商││││││││品,認為有機可乘,竟以其攜帶之││││││││強力磁鐵1個,將帶有金屬成分之││││││││藍芽喇叭吸至洞口掉落後取物之方││││││││式,竊取黃柏睿所有之藍芽喇叭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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