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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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33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告 劉孝瑜
王星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王星錢雖辯稱伊獨自扶養二個小孩,其辛酸非為外人所知,伊曾因家庭破碎而罹患精神躁鬱住院,家中經濟全靠兄長及姐妹資助。伊之子即被告劉孝瑜為就學,伊無奈擔任連帶保證人,但伊確實無能力償還此助學貸款,如認伊要負清償之責,希望協助不加利息分期清償云云。惟被告王星錢所辯固確堪值憐憫,然此乃給付能力之問題,尚非得以作為本件應負擔連帶債務之抗辯,故所辯在法律上即不足採。然原告是否本於助學貸款係幫助弱勢學生就學之本旨,而依被告現有經濟能力,在所有可能之範圍內協助被告依債務之本旨為清償,尚祈原告妥為斟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
┌─────┬────────────┬────────────┐││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違約金│├─────┼────────┬───┼────────┬───┤│本金│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新臺幣)│││││├─────┼────────┼───┼────────┼───┤│19,361元│106年9月1日起至│1.15%│106年10月1日起至│0.115%│││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6日起至│4.16%│107年2月26日起至│0.416%│││清償日止││107年3月31日│││├────────┼───┼────────┼───┤││││自107年4月1日起│0.832%│││││至清償日止││├─────┼────────┼───┼────────┼───┤│16,996元│106年9月1日起至│1.15%│106年10月1日起至│0.115%│││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6日起至│4.16%│107年2月26日起至│0.416%│││清償日止││107年3月31日│││├────────┼───┼────────┼───┤││││自107年4月1日起│0.832%│││││至清償日止││├─────┼────────┼───┼────────┼───┤│14,511元│106年9月1日起至│1.15%│106年10月1日起至│0.115%│││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6日起至│4.16%│107年2月26日起至│0.416%│││清償日止││107年3月31日│││├────────┼───┼────────┼───┤││││自107年4月1日起│0.832%│││││至清償日止││├─────┼────────┼───┼────────┼───┤│14,916元│106年9月1日起至│1.15%│106年10月1日起至│0.115%│││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6日起至│4.16%│107年2月26日起至│0.416%│││清償日止││107年3月31日│││├────────┼───┼────────┼───┤││││自107年4月1日起│0.832%│││││至清償日止││└─────┴────────┴───┴────────┴───┘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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