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高慧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應維雯 、 高偉翔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返還鐵門鑰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訴之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及出具切結書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柒仟元(算式:1000+3000+3000=70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部分,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應以書狀載明新聞紙之名稱、版次、版面大小及道歉內容。
㈢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鐵門鑰匙部分,應以書狀表明請求之原因
事實(即鐵門鑰匙為原告所有之證明、被告侵奪鐵門鑰匙之經過)及請求之依據。
㈣原告於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罵「老…什麼」等語,內容非屬明確,應以書狀表明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之具體事實。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