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林美珠 被告 施佑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