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95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何裕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仲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送達地址為「高雄市○○區○○街○○○巷○弄○○號」,經本院按址送達,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住居所,以利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及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