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劉采慧 即 劉馥惠 訴訟代理人 朱程庠 被告 劉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47號(第二審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