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代理人 潘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6年9月1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亞洲電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6年7月31日│7萬1,988元│JD0000000││││限公司 李建輝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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