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28號聲請人基隆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歐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鴻瑢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被繼承人陳鴻瑢於民國106年8月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5,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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