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祭祀公業 劉高駒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被告陳政鋒
陳劉玉嬌陳嬌妹(即鄭勤山之繼承人) 鍾善勇 彭春霖 (即 彭阿才 之繼承人) 朱其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其宏 被告 彭次郎
吳聲俊 陳 吳玉錠 姚宇軒 訴訟代理人 蔡文亮 被告 陳信雄 被告 陳振雲 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許桂香
陳金河 朱金龍 朱其宏 李常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秋洴
戴錦榮 錢有雲
參加人朝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子昱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