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祭祀公業 劉高駒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被告陳政鋒
陳劉玉嬌陳嬌妹(即鄭勤山之繼承人) 鍾善勇 彭春霖 (即 彭阿才 之繼承人) 朱其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其宏 被告 彭次郎
吳聲俊吳玉錠 姚宇軒 訴訟代理人 蔡文亮 被告 陳信雄 被告 陳振雲 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許桂香
陳金河 朱金龍 朱其宏 李常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秋洴
戴錦榮 錢有雲
參加人朝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子昱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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