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 林靜葳 住嘉義縣○○市○○里○○鄰○○路○○○
號之1居嘉義市○區○○○街○○號被上訴人 鄭愉巧 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173,400元,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626,600元(80萬-173400)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