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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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崑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參瓶(含塑膠瓶拾參只,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共壹壹點陸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林崑仁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
1月2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280號判決無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查考。
(二)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13瓶,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共11.63公克(驗前總毛重53.49公克扣除包裝塑膠瓶總重41.86公克)乙節,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9月1日刑鑑字第1000106444號鑑定書
1紙附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瓶13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
060號函可供參佐,是前開空塑膠瓶13只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