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64號聲請人 王琦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劉家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