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俊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俊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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