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良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建築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良前因放火燒毀建築物及住宅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1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俊良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3日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2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因放火燒毀建築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揭各罪,復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聲字第37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7年11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2月1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