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欽仁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因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且有通聯譯文、扣案毒品、製毒工具、鑑定書等資料附卷可參,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實有羈押之原因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再者,被告之羈押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前開聲請洵屬無據。此外,本件復查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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