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6號聲請人 何東林 上列聲請人何東林因與相對人品呈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東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品呈食品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請提出前開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資料,以查明品呈食品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前開公司合法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