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于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一號、一00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于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淨重0點二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海洛因一袋(淨重0點二四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四八七二0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一號卷第三十頁參照),足認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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