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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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哲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七號、一00年度聲沒字第五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貳包(淨重零點陸玖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哲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0點六九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二小包(驗餘淨重0點一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粉二包(淨重0點六九公克)、白色透明結晶體二包(驗餘淨重0點一二公克),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0二000七九一二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北市鑑毒字第0七三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證(本院卷第三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七號卷第六十頁參照),足認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