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美娟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後擴張訴之聲明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上訴人林美娟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陳亭熹 律師 彭之麟 律師被上訴人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黃姵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507號),提起上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
3萬元,及其中5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203萬元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同年月20日送達)翌日起,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一審卷第219、225頁);第一審為其一部勝、敗判決,駁回其請求203萬元之利息超過自110年1月14日起算部分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第一審之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03萬元,及其中5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203萬元自上開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頁);就其請求203萬元之109年11月21日至110年1月13日利息部分,核係上訴第三審後之擴張,就該擴張部分,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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